定义

神存在並且祂的属性透过受造之物是明明可知的,即便有罪的人类压制并扭曲了他们对神天然的认知。

摘要

神的存在是神学研究的基础。圣经从没试图证明过神存在,而是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实。圣经表达了一种坚定的自然启示观:神存在并且祂的属性透过受造之物原是明明可知的,即便有罪的人类压制并扭曲了他们对神的天然认知。旧约和新约主要关注的问题并非神是否存在,而是神是谁。基督徒哲学家以及非基督徒哲学家都提出了各种各样关于神存在的论证,自然神学学科(单从自然界可以了解或证明关于神的什么知识)如今正蓬勃发展。不过,一些哲学家认为对神的信仰亦能在理性上自圆其说,即便不用有神论的论据或证据。与此同时,宣认无神论的人提出了反对神存在的论点;最流行的论证就是恶的论证,即认为邪恶存在于世上以及邪恶之凶恶程度给了我们充分理由不信神。作为回应,基督徒思想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神义论(theodicies),试图解释为什么在伦理上而言,神有理由允许我们所观察到的罪恶存在。

既然神学是对神及其作为的研究,那么神存在对神学而言就如同岩石存在对地质学一样重要。人们针对神存在这个信念提出了两个基本问题:(1)它是真的吗?(2) 这存在是否具有合理的理由(如果有,这理由的根基是什么)?第二个问题有别于第一个问题,因为一条信念有可能为真但却不具有合理性(例如,一个人有可能非理性地相信自己会在一个星期四死去,但这个信念却在机缘巧合之下成了真)。千百年来,哲学家们一直在努力解决这两个问题。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圣经对这些问题的回答,然后摘录一些有影响力的基督徒思想家的回答。

圣经与神存在

圣经开篇并未证明神的存在,而是宣告了神的作为:“起初,神创造天地”。圣经这一根基性的宣告假定了读者不仅已经知道神是存在的,而且对神是谁也已经有了基本认识。在整部旧约中,相信造物之神对全人类来说都很正常且自然,虽然异教列邦并不认识神真正的身份。《诗篇》第 19 篇生动地阐述了自然启示学说:整个受造宇宙都在“述说”和“传扬”神荣耀的作为。《箴言》告诉我们,“敬畏耶和华”是知识和智慧的开端(箴 1:7,9:10;参诗 111:10)。因此,否认神存在在智力和伦理上都有悖常理(诗 14:1,53:1)。事实上,整本旧约的主要关注点并非神是否存在,而是神是谁。耶和华到底是不是独一的真神(申 4:35;王上 18:21、37、39;耶 10:10)?与希伯来一神论世界观相对的是异教多神论世界观,而不是世俗无神论世界观。

关于神存在的这个立场一直延续到新约,新约建立在旧约坚定不移的一神论基础上。在《罗马书》中,使徒保罗坚持认为,神的“永能和神性”可以清楚地通过受造界自身而认识。客观地说,人没有任何合理的依据来质疑一位有位格、超越的造物主的存在,因此也没有任何不信的借口(罗 1:20)。我们对造物主有着出于天然的了解,以此我们应该尊荣和感谢神,但我们却没这样做,而这正是神表达愤怒和降下审判的主要依据。使徒关于自然启示的教义有力地提出了一个问题:一个人是否可以真是无神论者?答案首先在于如何定义“无神论者”,其次在于保罗所说的人人都“晓得”神的确切含义。如果保罗的观点是,虽然人们不义地压制了自然启示,但所有人都保留了一些对神的真正认识,那么就很难认为有人会完全没有对神存在的认知。但如果把“无神论者”定义为否认神存在或声称不信神的人,那么《罗马书》第一章不仅为无神论者的存在留下了空间,而且还有效地预言了这一点。因此,可以把无神论理解为一种自欺的行为。

保罗关于自然启示的信念在他向路司得和雅典外邦听众的布道中(徒 14:15-17,17:22-31)也有所体现。保罗不仅假定了他的听众从受造秩序中了解关于神的某些事情,还假定他们有罪地压制和扭曲了这些启示的真理,转而崇拜受造之物且以之为偶像(参罗 1:22-25)。即便如此,他关于普遍启示的呼吁也从未脱离特殊启示:旧约圣经、耶稣基督的位格和基督使徒的见证。

新约的其它地方也几乎从未明确地提出过神存在这个问题,而是将它作为一个基础性的预设,一种不容置疑的背景预定。《希伯来书》的作者是一个例外,他说“人非有信,就不能得神的喜悦;因为到神面前来的人,必须信有神,且信他赏赐那寻求他的人。”(11:6)总的来说,新约关注的不是关于神存在这个哲学问题,而是罪人如何与神建立救赎关系这个实操问题,因为神存在是显而易见的。新约与旧约一样,最迫切的问题从来不是神是否存在,而是神是谁。耶稣基督到底是不是神在肉身的显现?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神存在的论据

再来思考本文开头提到的两个问题。(1)神真的存在吗?(2)神的存在是否具有合理的理由?要对这两个问题做出肯定的回答,一个令人信服的方法就是根据我们已知、所观察到或能认同的其它事物来推理出关于神存在的有神论论证。人们认为,具有说服力的有神论论证不仅能证明神真的存在,还能为相信神存在提供合理的理由。关于有神论论证的文献浩如烟海,在此只能摘录其中的一些要点。

第一代基督徒护教者认为论证神存在几乎毫无必要,这与在新约圣经中找不到此类论证的原因相同:当时基督教有神论面对的主要挑战不来自无神论,而来自非基督教的有神论(犹太教)和异教的多神教。直到中世纪,我们才发现有人正式提出了神存在的论据,即便如此,这些论据的主要作用也并非用于反驳无神论,而是关于神的本质及信仰与理性之间关系的哲学思考。

其中最有名也最具争议的论证是圣安瑟伦(1033-1109 年,St. Anselm)的本体论论证(ontological argument),根据这个论证,只根据神的定义就可以推导出神是存在的,因为无神论的推导必然导致前后矛盾。本体论论证的一个特点是,它只依赖纯粹的理性,而不依赖实证前提。本体论论证有各种不同的发展和为之辩护的版本,对于是否存在甚或是否有可能存在一个合理的版本,就连基督徒哲学家也各执一词。

宇宙论论证(Cosmological arguments)试图证明,宇宙之存在或宇宙中的某些现象需要一个因果解释,且第一因必然源自宇宙之外。圣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 年,St. Thomas Aquinas)提出了著名的《五路论证》(“Five Ways”)证明神存在,可以把每路方法都理解为一个宇宙论论证。例如,《五路论证》中的一路认为,任何运动(变化)都必须借由某个推动者(起因)才能解释得通。如果该推动者本身表现为运动状态,那就必须有一个在它之先的推动者才能解释得通,并且因为不能无限倒推推动者,所以就必须有一个原始不动的推动者:一个永恒、不变和自我存在的第一因。其他著名的宇宙论辩护者包括莱布尼茨(G. W. Leibniz,1646-1716 年)和撒母耳·克拉克(Samuel Clarke,1675-1729 年),以及近期的理查德·斯温伯恩(Richard Swinburne)和威廉·莱恩·克雷格(William Lane Craig)。

目的论论证(Teleological arguments)和宇宙论论证(cosmological arguments)一样都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它认为宇宙有着明显经过设计的痕迹或者宇宙秩序,对此的最佳解释就是神。简而言之,有设计者才会有设计的痕迹,因此自然界中显现的设计痕迹就是超自然设计者存在的证据。威廉·佩利(William Paley,1743-1805 年)的类比论证最为著名,他把自然生物的生态设计类比为怀表等人类工艺品的功能安排。虽然设计论证随着达尔文进化论的兴起而遭挫,因为达尔文的进化论声称可以用非引导性的适应过程来解释生物界中的明显设计痕迹,但所谓的“智能设计论运动”(Intelligent Design Movement)运用当代宇宙学和分子生物学的洞见为目的论论证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暴露了达尔文自然主义解释中的严重缺陷。

在二十世纪,伦理论证(moral argument)大受欢迎,这主要是因为路易斯(C. S. Lewis,1898-1963 年)在其畅销书《返璞归真》(Mere Christianity)中运用了伦理论证。该论证通常旨在说明,唯有有神论世界观才能为客观的伦理法则和价值观提供解释。与其它有神论论证一样,伦理论证也运用了我们不同的伦理直觉和伦理假设,因而也有许多不同版本。由于这类论证通常以伦理现实主义为前提——--即认为存在客观的伦理真理,不能将其单纯归结为人的偏好或惯例——因此,在一个伦理敏感性已遭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侵蚀的文化中,要为这类论证辩护往往需要付出额外的努力。

范泰尔(1895-1987 年,Cornelius Van Til)因严厉批评“传统”基督教护教方式而声名鹊起,他认为这些方法都屈服于“独立的人类理性”(autonomous human reason)。范泰尔认为,任何值得尊敬的有神论论证都应辩明人类无法否认圣经所启示的三一神,而不仅只是推导出第一因或智能设计者。因此,他主张另辟蹊径,基督徒应当尝试通过以神存在的超验论证(transcendental argument)为中心,用这样的论证表明人类的理性远非独立自足,而是以基督教之神为前提,神是那位“使万物增色”者(“All-Conditioner”),祂按照自己的旨意创造、维系和引导万物。正如范泰尔所说,我们应该从“事实若非如此便绝无可能”出发来论证:如果我们否认了圣经中的神,我们也就放弃了获取认知的根基——也就是否认了我们的头脑有能力进行理性思考并且这个世界是可靠且可以为人所认知的。

自二十世纪下半叶基督教哲学复兴以来,人们又重新燃起了发展和捍卫有神论论证的兴趣和热情。人们对经典论证提出了新的改进版本,而当代分析哲学的发展则为自然神学开辟了新的道路。阿尔文·普兰丁格(Alvin Plantinga)在 1986 年发表的《二十几个有神论论证》(“Two Dozen (or so) Theistic Arguments,”)的演讲中,勾勒出了详尽无遗的有神论论证,其中大部分论证以前从未探讨过。其他哲学家后来把普兰丁格提出的论证扩充到了一本书的篇幅。基督教自然神学这门学科现在空前繁荣。

神存在的基本信念

然而,我们是否真的需要这些论证呢?相信神存在是否必须依靠哲学证明来支撑?自启蒙运动以来,人们常常认为,只有在哲学论证或科学证据的支持下,对神的信心才合理。虽然有时人们认为《罗马书》1 章 18-21 节在让我们论证有神论,但保罗在这段经文中所使用的语言表明,我们从自然启示中所获得的对神之认识要更直接、更直观和更普遍得多。

约翰·加尔文(John Calvin,1509-1564 年)在他的《基督教要义》(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的头几章中讨论了在特殊启示之外我们还能通过什么来认识神的问题,他断言造物主已将人天然就有的关于神的知识普遍植入人们心中:“人类的心灵中有着对神的认识,这实际上是一种本能”(《基督教要义》,I.3.1)。加尔文所说“对神的意识”(sensus divinitatis)为每个人所共有,因为他们都是按照神的形象受造的。这种对造物主的内在认知“永远不会消失”,即便罪人“极力挣扎着”想要摆脱它。我们对神的天然认知在某些方面与我们通过神所赐予的良知能够天然地认同道德律法相似(罗 2:14-15)。我们本能地知道撒谎和偷窃是不对的;不需要哲学论证来证明这些事情。同样,我们本能地知道有一位神创造了我们,我们应该向祂致敬和感谢。

20 世纪 80 年代,以阿尔文·普兰丁格(Alvin Plantinga)、尼古拉斯·沃尔特斯托夫(Nicholas Wolterstorff)和威廉·奥尔斯顿(William Alston)为首的一些新教哲学家为加尔文“对神的意识”(sensus divinitatis)概念提供了复杂的辩护。他们被称作是“改革宗认识论者”(Reformed epistemologists),提出了有神论的信仰可以(而且通常应该)恰当的简洁:即便不用实证证据或哲学证明,也是合理的。根据这种观点,相信神存在就如相信我们凭经验所认识的世界真的存在一样;即便我们不能从哲学上证明这一点,它也完全合理。事实上,若不如此相信,它就会秩序大乱。

反对神存在的论据

虽然世人都有关于神的天然认知,但毫无疑问还会有人会否认神存在,并为自己提出辩护。有些人试图提出关于神的概念中存在着矛盾(如全知与神圣自由之间的矛盾),从而把神比作逻辑上不可能存在之“方的圆形”。这类论证最多只能将关于神的某些概念排除在外,而这些概念往往本身也并不符合圣经中的神论。

一种不那么野心勃勃的方法是让有神论者承担举证责任:在没有充分论据证明神存在的情况下,人们应该“默认”无神论的(或至少是不可知论)立场。考虑到当今基督徒哲学家所提出的许多令人印象深刻的有神论论证,再加上改革宗认识论学者已经论证了对神的信仰本就是恰当简洁的,这个立场便很难持守。

最流行的无神论论证无疑是关于邪恶的论证。这一论证的强版本认为,邪恶的存在与全善、全能之神的存在在逻辑上不相容。较温和的版本则认为,特别可怕和看似无理由的邪恶事件(如大屠杀)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反对神存在。关于邪恶的问题引出了各种各样的神义论(theodicies):试图解释神允许我们在世上遭遇邪恶之事为何在伦理上是合理的。虽然这类解释可能有用,但严格来说,驳斥关于邪恶的论证并不必需非使用它们不可。我们只需指出,鉴于世界之复杂和人类认知之大受局限,我们无法断定神不可能有在伦理上正当的理由来允许我们所观察到的罪恶存在。事实上,如果我们已经有了相信神的坚定立场,我们就可以合理地得出结论,无论我们是否能辨识,神一定有理由这样做。

进一步阅读

James N. Anderson, “Can We Prove the Existence of God?” The Gospel Coalition, April 16, 2012.

Greg L. Bahnsen, “The Crucial Concept of Self-Deception in Presuppositional Apologetics,” Westminster Theological Journal 57 (1995): 1–32.

John Calvin,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Book I, Chapters 1-5. 中译参考:约翰·加尔文著,《基督教要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卷一,第 1-5 章。

William Lane Craig and J. P. Moreland, eds, The Blackwell Companion to Natural Theology (Wiley-Blackwell, 2009).

John M. Frame, Nature’s Case for God (Lexham Press, 2018).

C. S. Lewis, Mere Christianity (Fontana Books, 1955). 中译参考:路易斯著《返璞归真》,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Alvin Plantinga, Knowledge and Christian Belief (Eerdmans, 2015).

Cornelius Van Til, Why I Believe in God (Committee on Christian Education, Orthodox Presbyterian Church, 1966).

Jerry L. Walls and Trent Dougherty, eds, Two Dozen (or so) Arguments for Go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8).

Greg Welty, Why Is There Evil in the World (And So Much Of It)? (Christian Focus, 2018).

编注:本文为“简明神学”系列专文之一,本文所表达的所有观点均为作者本人的观点,本文基于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CC BY-SA 4.0)协议免费提供给公众,允许用户以其它媒体/格式和改编/翻译其中内容,但需要附上原文链接、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并采用同样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译:DeepL;校:Jenny。原文刊载于福音联盟英文网站:The Existence of God.